《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1-15 18:20 信息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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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12月23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学习理解《通知》,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1. 为什么要制定出台《通知》?
一方面,是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随着军队各项改革向纵深推进,对加强军地政策制度衔接和工作协同配合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我们在统筹做好顶层设计的同时加强分层对接,全力推进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知》针对当前军地在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一些难点、断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意见,进一步压实了军地责任,增强了刚性约束,加强了业务衔接,对于提升工作的严肃性和协同性,健全军地移交工作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是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层面围绕退役士兵安置出台了一些法规政策,但由于部分规定比较原则,政策效果没有充分释放;有的地方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程序不严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需要我们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规范行政行为,改进服务方式,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逐步提高服务的精细化、人性化水平。
2. 《通知》对哪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
按照于法周延、于兵简便、于事规范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法规文件精神,《通知》重点对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离队报到接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办理,退役士兵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申请程序和相关待遇,“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认定和管理,退役士兵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时报到和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处理等5个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和规范,并统一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等6种文书式样。
3. 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退役士兵持相关证件按时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法律法规有规定,也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对此,《通知》结合具体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了报到规定,明确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4. 军地相关部门在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离队报到接收中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通知》更加强调军地协同配合,同向发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更加强调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提升服务效能。
一是在督促提醒方面,要求部队加强退役士兵离队和择业观教育,联合驻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政策宣讲,使其知晓退役后的安置待遇、报到规定和违规须承担的责任。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通过告知书形式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进行督促提醒,同时函商其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
二是在档案交接方面,规定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档案由军队各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按规定移交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一般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在士兵退役之日起20日内邮寄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档案移交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档案条例》有关规定,留存退役士兵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的20日内,将《退役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寄回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
三是在组织接收方面,提出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与退役士兵逐人面谈了解其服役经历等情况,并填写留存本人基本信息和联系电话;对本人情况与档案记载明显不相符的,以及退役士兵反映与原服役部队有遗留问题未解决的,应与相关部队核实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实际情况处理。
四是在做好相关服务方面,要求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为退役士兵提供优质服务。在退役士兵集中报到时段,通过设置专门窗口,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退役士兵办理落户、党(团)组织关系转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预备役登记等手续;通过举办适应性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答疑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了解安置政策、程序和就业形势。
5. 对退役士兵办理安排工作手续作了哪些规范?
《通知》在强调做好组织管理的前提下,重点对办理分配和上岗手续两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明确对按时前来办理分配手续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并据实填写办理日期,按规定向接收单位移交《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和退役士兵档案材料。退役士兵应当持《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在退役士兵办理上岗手续时填写《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加盖公章后及时回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年度安排工作结束后,接收单位应当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接收安置工作情况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原件一份(另份单位留存)。同时,《通知》还对退役士兵未按时办理分配和上岗手续的情况提出了处理意见,并要求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相关督促提醒工作。
6.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接收安置的哪些环节要加大对退役士兵的督促提醒?
《通知》主要对以下三个环节作了明确:
一是报到环节。规定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通过告知书形式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进行督促提醒,同时函商其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
二是办理分配手续环节。规定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确定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退役士兵办理分配手续,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对未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出具告知书督促,同时明确其无正当理由超过告知书规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的,将单方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
三是办理上岗手续环节。规定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信息,对临近《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出15个工作日仍未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再次给予督促。
7.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办理灵活就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允许灵活就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为增强政策的操作性,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通知》对相关申请办理程序等作了规范。从时间选择看,《通知》明确为“确认选岗前”,以便在给选择灵活就业退役士兵充分考虑时间的同时兼顾保障其他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权益。若选岗结束后再选择,容易造成安置岗位浪费,对其他按序选岗的退役士兵而言有失公允。从具体环节看,《通知》通过本人书面申请、签订协议书等,保障退役士兵的自愿选择权。从待遇兑现看,《通知》强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发放原则上与年度安排工作同步完成,因资金预算等原因确须延至下一年度发放的,应当向退役士兵说明情况,并于下一年度12月底前付清。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8. “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认定管理中需要注意什么?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据此,《通知》对“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认定和管理作了细化。具体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严守认定条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本着对退役士兵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严格认定,切实做好报到和安排工作手续办理的事前提醒和督促,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和更改条件。
二是规范工作程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年度安置工作结束后,应当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三是其他有关事项。退役士兵认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认定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在补办报到等手续后,可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其档案按照当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9. 退役士兵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时报到和办理安排工作手续时如何处理?
退役士兵因突发重大疾病、发生事故等不能按时到地方报到或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情况,虽属特例,但对退役士兵乃至家庭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对于此类情况,《通知》要求各有关方应当给予关心关爱,在工作中加强相互协作,一人一案进行研究解决。对于退役士兵在规定的到地方报到期限内,因上述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原部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离队前由原部队、离队后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延期时间确实无法到地方报到的,由军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对于退役士兵按规定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后,在规定的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期限前,出现上述情况的,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在规定的办理安排工作手续期限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单位分别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延期时间确实无法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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