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29 21:08 信息来源: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打造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四类基地”在帮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中的促进作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了《河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10月25日
河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基地、
实习实训基地、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四类基地”在帮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中的促进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申报、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的原则,从全省作用发挥好、示范作用强、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认定省级基地。
第三条 河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河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政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
2.运营一年以上,注册资金超100万元,具有能够同时培训超100人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及食宿条件。能够提供实训场所或具有实训合作单位,有效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保证退役军人培训合格后就业率达90%以上。
3.具备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和一定的兼职师资力量,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占80%以上,培训专业(工种)在3类以上。
4.具有较丰富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验,每年为各类国有民营单位提供培训服务,年服务国有民营单位10家以上,年组织各类培训500课时以上,受训人数超过1000人次,服务对象满意度90%以上。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完整的培训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管理人员诚实守法,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未了结法律、经济纠纷,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收入支出明细完备,有明确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培训实施方案,能够积极主动承担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任务。
第五条 河北省退役军人实习实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或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年接纳实习实训能力不低于1500人次。
2.具备指导老师20人以上,其中技师级教师3名以上,高级技工7名以上,中级工教师10名以上。指导教师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和操作技术,熟练掌握教学设计和授课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教学指导策略。
3.具有满足实习实训要求的设施设备,场地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基本耗材满足实习实训需要,实习实训场地有空调、暖气等必备设施,采光符合国家标准,具备承担任务的食宿条件。
4.有完整的支持教学活动的工作方案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等措施,能够积极承担退役军人实习实训任务。
第六条 河北省退役军人就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或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主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国有、民营经济和社会组织。
2.自成立以来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不少于50人,并全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管理人员诚实守法,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未了结法律、经济纠纷,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收入支出明细完备。
第七条 河北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创业场地具备军旅氛围,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90%。
2.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90%,入驻退役军人项目不少于20户且带动就业不少于100人以上。
3.能够提供优质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创业项目交流、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创业服务,协调相关部门为退役军人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入驻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四类基地”认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本办法,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后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推荐意见。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直接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申报。
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专家通过审核材料、实地考察、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审,择优拟定符合条件的“四类”基地入选名单。
4.对拟入选的“四类基地”,报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审议通过后,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九条 基地认定后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列入河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习实训、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目录。授予“河北省退役军人xxxx基地”称号,加挂“河北省退役军人xxxx基地”牌匾。
第十条 将认定并授牌的河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习实训、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内容。各地应优先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河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习实训、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优先承担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实习实训、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和就业岗位招聘会等任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四类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依据本办法对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认定称号,收回所授予的牌匾。
1.已不符合本办法基地认定条件的。
2.一年内收到退役军人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经核实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3.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运营的。
4.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评估或年度考核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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