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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7-23 09:40    信息来源: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意见》下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解决我省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为帮助退役士兵进一步理解掌握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1. 《实施意见》的适用对象

考虑到出现社会保险中断缴费的退役士兵主要是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按照当时国家层面确定的安置政策,转业志愿兵(士官)和符合条件的城镇义务兵等人员应由政府安排工作,他们中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回到地方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属于政策保障范畴。

2. 首次参保时间的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这一规定对接了安置政策和现行社会保险政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这些人员的切身利益。

3. 军龄与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接续

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 补缴年限的有关规定

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从后往前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5. 补缴责任主体的认定

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纳单位部分;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缴纳单位部分。

6. 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的退役士兵的帮扶

退役士兵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安置地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的补助;退役士兵属于特困人员的,安置地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7. 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的规定

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18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缴费费率计为16%、个人缴费费率计为8%。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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