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3-10 16:10 信息来源: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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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河北省卫生厅于2007年印发实施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关于基本框架
本《实施办法》共二十条,分别对适用范围、保障体系、医疗优待、各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是保障体系。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优抚对象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将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缴费。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三是医疗优待。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具体优待优惠按照我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医院医疗优待办法》规定执行。
四是各部门职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依托优抚医院,及时收治优抚对象入院治疗。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三、关于保障落实
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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