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3-10 16:16 信息来源: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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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印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更好地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增强残疾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立足我省实际,结合2006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起草了我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二、关于起草原则
一是全面对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办法》,在制定依据、对象范围、基本原则上保持高度一致,在医保项目、报销方式等方面进行细化实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二是在国家对残疾退役军人提供的医疗保障基础上,加码优待项目,即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保范围内超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实报实销,最大限度地为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提供医疗保障。三是用足用好现有政策,比如结合了我省出台的《优抚医院医疗优待办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医疗优待服务。四是充分吸收采纳军地6有关部门意见建议,落实措施更加具体。
三、关于基本框架
本办法共二十三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医疗保险、医疗优待、医疗补助、各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二是基本原则。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三是医疗保险。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结合自身情况,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四是医疗补助。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当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五是医疗优待。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六是各部门职责。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军队后勤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密切配合,履行各自职责。
四、关于贯彻执行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军队后勤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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